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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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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18 16:32:05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福利鞋业包装公司

2021年6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郭炳苍的申请,作出(2021)闽03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郭炳苍对被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福利鞋业包装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月十

 
责任编辑:莆田荔城法院